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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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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医疗器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陕西省医疗器械协会,简称陕医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英文缩写为SPAMD。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陕西省范围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临床使用、产品检测、招标采购和教育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加强与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沟通桥梁作用,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是: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C区5号(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院内),邮编71007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会员的合法需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消除影响行业发展的障碍;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与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人员学习与培训,提高本行业人员素质;
(四)利用杂志、内部刊物、联谊会、展览会及论坛等多种形式开展境内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开展有关医疗器械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立法或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交流和发布行业信息;
(七)接受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为决策咨询提供支持;
(八)为会员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科研、教育、招投标等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器械及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法人为单位会员,自然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与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承认并拥护《陕西省医疗器械协会章程》;
(三)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四)愿意接受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并参与本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协会内各职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事务有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连续18个月不缴纳会费的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好;
(二)在医疗器械行业中有较大影响,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较强的能力;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岁;
(四)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续任期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届名誉会长,顾问的产生;
(五)提名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六)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仅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协会党支部应出具意见后,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登记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陕西省民政厅社团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